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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小伙儿钟某与靓女蒙某恋爱留念,感情甚笃,两人已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2002年秋天的一天,蒙某用父亲给的钱为自己购买了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男友钟某为受益人。
转眼间到了年末,为了方便儿子早出晚归上下班,钟某的父亲为他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一个周末,钟某驾车接上蒙某一起回自己父母家,打算商定婚期等事宜。路上因车速过快,视线不好,轿车翻进了河里。待好心的路人将它们打捞起来送进医院时,他们已双双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蒙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拟做赔付处理。但保单上被保险人是蒙某,受益人是钟某。在核赔过程中,钟某的父母也到保险公司要求申领保险金。他们认为:按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才能有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医院出具的证明是两人被送到医院时已双双死亡。既然无法确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当然应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公司由于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先死亡,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受益人未能成立。保险公司将75000元保险金交付给了蒙某的父母。钟某的父母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不当,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在保险法原理上,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年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见,受益人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换言之,受益人是享有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他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做了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本条所列的三种情形中,第二种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此可见,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因此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因此受益权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如何给付,但在人寿保险习惯上,往往认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时,应当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才更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
本案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因此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理赔给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受益人的继承人,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法院在审理查明案情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做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自《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10月24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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